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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04-07  浏览:1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必须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使他们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制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到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真正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期待。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巨大的距离。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外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与各项事务,甚至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依权不依法、以权压法、依情扰法。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党员领导干部是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维稳中的棘手问题的能力,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思维观念,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党员干部要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领导干部唯有事先正己,用行动做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才能对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才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和感化作用,才能真正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全国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把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其中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中坚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靠领导干部去组织、去推动,需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有一个大的提升。领导干部负有保障法律实施、法律执行的基本职责,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头了、做好了,才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

从总体上讲,当前党员干部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着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领导干部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人治思想、长官意志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凡是自己说了算,脑子里没有法律这根弦;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手束脚,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有的把法律当摆设,不履行法定职责,使一些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有的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知法犯法、徇私枉法,随意插手司法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群众反映强烈。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已经成为完善国家治理、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抓好的紧迫任务。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是党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领导干部能否在法治建设上作表率,直接关系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秩序的形成、法治实践的成效。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在学法上应更加全面深入,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在遵法上应更加坚定自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守法上应更加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用法上应更加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努力做法治型领导干部。

首先,领导干部要当好自觉守法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法治精神,着力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始终保持高度自信和坚强定力。要认真学习宪法以及行政、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制观念,真正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

其次,领导干部要当好模范遵法的表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任何时候不得违反。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坚定性,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领导干部要在工作中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敬法遵法成为一种自觉。

再次,领导干部要在工作中率先垂范,时刻做到以身作则,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权力办事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时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决纠正不依法办事、违法办事、徇私枉法行为和权大于法的行为。

最后,领导干部要当好善于用法的表率。领导干部学法守法,关键要学会用法,要自觉树立法治思维,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处理、化解涉及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上,要坚守法律底线,注重用法治思维去分析问题,善于引导群众回归到法律层面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改变遇事托人情、找关系的现象。对不依法办事、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置,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是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党员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领导干部作为法治理政的中坚力量,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责任主体。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至关重要。

领导干部不仅要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更要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到工作实践之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干工作、作决策,必然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如果没有法治思维,不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就无法落实。现在,各方面都在讲新常态,新常态就要有新观念,而新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法治思维。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一些地方重大项目盲目上马,常常留下半拉子工程、烂尾工程,还有的决策违背公共利益,导致内幕交易。出现这些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违背依法决策的原则,没有遵循基本的法定程序。法律不是点缀,更不是累赘,而是有效决策、正确决策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每做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是否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想一想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多。改革能不能健康有序、行稳致远,越来越取决于法制体系是否健全,取决于厉行法治是否有力。可以说,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特点、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义,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各项改革举措做到依法有据。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之中,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各项工作公正性、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观念,遇到问题动辄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强制处置,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利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要善于引领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

第四,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严管党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法执政既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规党纪管党治党。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又处在治国理政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自身确立起严格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才能把党建设好、管理好,也才能引导全社会遵守规范、践行法治。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的意识,坚持以党章为根本,注重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坚持依法用权,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是干部队伍的中坚,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执行者,是人民赋予的各方面权力的主要掌管者和行使者,是党和政府的威信、形象的代表和化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守法用法,关键要看其能否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这是对领导干部法制素养最经常、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一,依法用权,前提是把握好权力边界。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个人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党纪国法约束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正确的对待权力,把握好权力边界。现实当中,有的人一旦当了官,手里有了权,就昏昏然、飘飘然,搞不清“我是谁”,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忘乎所以、为所欲为,结果导致身败名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行使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强调要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最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份内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

第二,依法用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用权不公、以权谋私,不该插手的乱插手,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法治秩序。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切实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形象的说就是法官帽徽上的天平,这个法律的天平任何时候都不能倾斜。各级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依章行使职权,不能利用权力干预执法、司法的事情,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领导干部秉公用权、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

第三,依法用权,还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领导干部使用权力,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克服设障逃避监督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暗箱操作的现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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